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整合校内审计资源,搭建审计业务产教融合平台,提升校内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强化兼职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审计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的入库选聘、队伍组建,以及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的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 建立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库信息系统,用于收录我校符合审计工作抽调条件的兼职审计人员信息,兼具辅助审计处管理兼职审计人员和为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
第四条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审计处选聘入库,以独立身份为学校提供审计服务的工程、经济等领域专业人员。
第五条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根据资质不同,分为审计专家和审计助理。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的审计执业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同时统筹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库的建设、使用与共享工作。
第二章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入库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入选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库的专业人员,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与对应类别专项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法规认知要求。系统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规定》等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能准确运用法规开展审计工作。
2.职业素养要求。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具备严谨、公正、诚实、廉洁的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3.岗位胜任要求。为学校在职人员,身体健康且能适应审计工作强度(含外出核查、加班等场景),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文字表达能力,可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4.其他法定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关于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
(二)专项条件
1.审计专家。 需满足以下两类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资质证书类。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注册造价师证书(一级 / 二级)、高级会计师证书、高级审计师证书等国家认可的审计、会计、工程造价领域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2)教学经验类。在学校从事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教学工作满3年,且已取得讲师及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教学任务安排证明等材料)。
2.审计助理。需满足以下两类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资质证书类。持有初级会计师证书、初级审计师证书、初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等国家认可的审计、会计、工程造价领域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学历经验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教学工作或实践工作满 2 年(教学工作需提供教学任务证明,实践工作需提供劳动合同、岗位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纪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等部门及附属单位从事人、财、物管理及招标职能岗位的相关专业人员不得申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入选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入库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审计处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资质进行审核,选择入库,并按条件确定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的类别。
第十一条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最长3年,届满自动解聘。拟续聘者需在聘期届满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计处按入库标准复核资质,结合聘期表现审核,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二条 对兼职审计人员的使用采取按需抽取、合理搭配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入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其资质与条件,及时增减入库人员、更新信息,确保人员库存信息准确、人员资质有效。
第四章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审计处的聘请参与审计项目。审计专家可担任项目组组长(或主审)。
(二)按照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相应审计工作,获取参加审计项目的劳务报酬。
(四)参与的审计项目,按照学校文件规定计算个人社会服务工作量。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二)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与被审计对象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项目审计工作。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校内兼职审计人员劳务费支付
第十六条 对学校各教学院(部)、职能处室及目标考核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劳务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两类执行。
(一)由兼职审计人员审计的项目
以项目包干形式执行。由审计处选定具备审计专家资质者任组长,从人员库抽取成员组建项目组。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计费,根据审计项目中各被审计单位支出总额,按照以下区间分段计算后累加:
计费依据 |
计费区间 |
累进费率 |
被审计单位支出金额 |
1-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 |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0.5‰ |
5000万元以上部分 |
0.25‰ |
注:单个项目保底收费标准为1000元。 |
(二)抽调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
从兼职审计人员库抽选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劳务费按200元/天计酬,依据审计时间和考勤记录结算,经审计处确认后报学校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部)、职能处室及目标考核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项目包干制,采用与对应单位或部门财务审计同步开展的融合式审计模式。审计劳务费按主体类型分档支付:教学院(部)及目标考核单位按每个 1500 元标准支付,职能处室按每个1000 元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 3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审计劳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预算、结算及复审审计以项目审减额为基数,按 3% 计付;跟踪审计以项目工程造价为基数,按 1‰计付;上述两类审计项目单个劳务费保底标准为 800 元。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其它专项审计的劳务费,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个项目1500--5000元标准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内审计专家管理办法》襄职院审〔2013〕2号、《校内兼职审计人员服务费支付办法(试行)》襄职院审〔2014〕1号、《院内兼职审计人员跟踪审计费支付办法(试行)》襄职院办〔2017〕24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