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和《内部审计 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2009年9月1日)等法律、 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是指根据《2015 年襄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的由部门自行采购 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对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是指 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 物资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查 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 合同、采购程序、项目验收、结算付款等。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审 计,采用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四条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自行采购 项目管理,确保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法 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前期准备工作的审计
1.审查项目论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计划性;
2.对没有进行项目论证和市场调查的项目,审计处将督促采 购部门补齐相关手续。
(二)预算审计
1.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准确、合理;
2.审计处对采购预算编制情况提出审计意见,采购部门根据 审计意见修订采购预算,以此为基础编制采购文件;
3.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三)采购合同的审计
1.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规、合法;
2.采购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3.审计处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 定,重点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即是否包括规格型号、价格、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条款。如上述条 款不完备,责成采购部门补充完善。
(四)采购项目结算的审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将项目结算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根据送审资料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内容有:
1.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项目验收程序;
2.采购项目变更是否按照程序办理了变更手续;
3.对照合同条款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及技术 参数等进行符合性检查,是否与合同相符;
4.对项目变更进行复核,核对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实际相 符,金额是否合理;
5.对报送的采购项目程序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审计处将 退还采购部门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有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内部有关规定,掌握采购项目内部控 制原则,了解学校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于专业技术性 较强的采购工作审计,审计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七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采购项目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 有保密责任。参加采购审计的人员要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 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八条在审计过程中,凡有违反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或发现有损学校采购利益的现象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提出暂停采购行为的意见 和建议。
第九条本规定由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