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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4 16:39:53 浏览: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及附属单位基建维修工程审计(以下 简称工程审计)工作,建立与健全工程审计制度,提高工程审计 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 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 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 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2005年1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是指对由学校或 附属单位投资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 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工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管理。工程造价在3万 元及以上的工程结算必须报送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处采取抽查的方式审 计,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10个;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项 目,审计处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第四条 工程造价30万及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组织成立审计组进行审计;造价在30万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 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对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机构 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 督。


第六条审计处组织成立审计组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

(二)审计过程中,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对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四)审查隐蔽工程;

(五)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 和协调工作,促进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

(三)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 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 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 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 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 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 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第三章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可分为施工前审计、施工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条  施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建议;

(三)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和评价。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有无漏、错项。

(四)审查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重点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即是否包括 工程范围、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质量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由于质量不合格出现问题要求赔 偿损失的条款,以及“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后方可 付款”和“审计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等条款。如上述条款 不完备,应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三)主要工程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

(四)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竣工决 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 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设备、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价 格是否与当时的市场价格相符。

 

 

 

第四章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的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将立项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和施工说明、预算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规定进行预算审计。

第十四条经审计处审核预算签字盖章后,方可进入采购程 序。采购程序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中标方草拟工程

第十五条草拟的工程合同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学校合同管 理委员会审查后,方可与中标方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应及 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报审计处审核。

第十七条主要隐蔽工程勘验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和审计处参加,未经审计处参与的工程不予审计。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质量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将工程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审计处进 行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送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保证资 料完整,手续完备。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退还项目主管部门完善后重新报送。审计处对报送工程量进行复 核,并出具初审结果。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计的资料包括:

1.建设项目许可文件;

2.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资料,包括:

(1)政府采购批复文件;

(2)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

(3)图纸答疑、会议纪要等;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参选)文件(含技术标及商务 标全套文件);

(5)评标过程资料;

(6)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等; 4.工程结算文件;

5.施工设计图及方案; 6.地质勘探报告;

7.竣工图;8.图纸会审纪要; 9.设计变更;

10.变更签证资料;

11.地基验槽记录及隐蔽验收资料;

12.配合比报告、测试报告等技术管理资料; 13.甲供材料清单;

14.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 15.监理合同;

16.学校有关领导关于工程的批示、会议纪要等; 1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1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向审计组说 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处将审计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后,若有不同意见,可在七日内提出。否则,将视同认可审计结果。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审定价超过合同价10%的,审计处暂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待送审单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后,出具正式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处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报分管校长、校长签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施工方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款项结算。

 

 

第五章 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计应加强审计项目过程质量控制,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其主要内容有:

(一)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应 考虑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写的指导性。

(二)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内容 与重点、实施步骤和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方案要具有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分工应考虑各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

(三)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和市场调查。

(四)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实施方案 规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编 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

(五)审计人员应及时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并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应满足审计任务 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审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