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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4 16:40:42 浏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程序,着力预防,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学院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院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

 

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包括:(1)内部审计机构;(2)审计人员;(3)工作经费;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我院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要求及培训。

(一)根据学院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应配备3-5名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平等待人,保守秘密。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五)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经费应列入学院的经费预算计划,并按每年建设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8%安排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根据学院资源利用情况,有效开展财务审计、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物质采购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审计、效能审计等,并适时进行审计调查,具体内容:

1、对学院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和评价;

2、对学院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3万元以下的项目要履行备案手续)

3、对学院各部门的经济活动中1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的必须实行审计监督;

4、根据干部管理条例,受学院组织部的委托,对学院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

5、对学院对外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审签;

6、根据岗位业绩考核要求,对学院各部门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7、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安排,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8、有效开展审计调查和对学院各部门和附属单位落实内审意见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9、对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

10、学院领导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监察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计会计凭证,帐表和决算,审查各种经济合同,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学院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扬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学院给予奖励;

8、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9、学院所属经济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退休和因其他原因调离工作岗位,须经监察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0、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监察审计处有权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单位向监察审计处反馈执行结果;

11、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二)对有下列下列情况之一者,监察审计处有权不予审计:

1、没有事前申报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2、没有实施跟踪监督审计(即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

3、没有按规定立项、监察审计处没有参与市场调查的物资采购项目。

 

第四章 财务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八条  财务审计

 

(一)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各部门和附属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包括对学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计划财务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2、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院对财务业务的需要;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记帐凭证是否全部经过审核;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与记账凭证一致。

(五)对财务收入(收入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4、各项收入,包括财务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6、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学校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8、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六)对财务支出(支出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3、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4、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5、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6、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7、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8、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七)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变更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2、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6、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八)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变更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2、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5、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九)对净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2、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财务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监察审计处根据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以及本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事项实施审计,应根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深入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并填写工作底稿,然后由主审员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出审计报告的初稿。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四)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报告初稿和被审计单位意见经审计人员讨论及监察审计处处长审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书面提出。学院应在二十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单位、有关单位或监察审计处对学院的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在未做出复审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七)监察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经济事项审计,可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和委托行为不受任何行政干预。

(九)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